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工伤事故 首度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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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4:01 都市快报 | ||||||||
用不了多久,没钱打官司的群众可以申请无偿法律援助,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赔偿也将首度纳入援助范围。昨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修改2001年起实施的《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草案,将对原条例中一些事关民生的问题作较大修改。 申请无偿援助不再受户籍限制
原条例规定,具有本省户籍或者暂住证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当事人提供免收、减收费用的法律服务。修改后,将取消“具有本省户籍或者暂住证”这一限制,而“免收、减收费用的法律服务”,也将改为“无偿的法律服务”。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首次列入援助范围 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在修改后的《条例》中更加细化,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首次被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可申请法律援助的还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等等。 拒绝援助的可能受到停业处罚 法律服务机构如果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将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如无正当理由,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也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魏奋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