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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案件协调情况需“特别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4:58 北京青年报

  最高检决定建立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

  本报讯为有效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建立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这是记者从昨天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根据这项制度的规定,这五类案件是:今后经过各司法机关协调的案件,凡属于职务
犯罪大案要案,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和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协调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参与协调的司法机关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等。

  作者: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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