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建立“特别备案审查”制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8:00 法制日报 | ||||||||
检察机关建立“特别备案审查”制度 公诉部门必须排除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本报广州5月25日电记者杜萌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有效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决定建立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制度。
据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支持下级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效防止冤错案,高检院决定建立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从今以后,凡五类协调案件必须及时将协调情况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特别备案,上级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答复。五类案件分别为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协调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参与协调的司法机关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这位负责人称,对于那些应当特别备案而未按规定上报的协调案件,如果发生冤错案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发现重大冤错案,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故意隐瞒造成不应有的恶劣影响的,也要严肃追究责任。 此外,这位负责人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在办案中必须切实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