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管理规定督促煤矿安全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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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8:05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从6月1日起,全省各级煤矿生产领导干部今后每月必须深入井下,并与干部考核直接挂钩。记者昨日从江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近日出台的《江苏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其作为督促我省煤矿安全工作的一项最新措施。 据省安监局负责人介绍,去年我省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双下降
《规定》要求全省煤矿生产各级领导每月深入井下不得低于以下规定:煤矿生产集团公司(局)正职领导2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4次/月。企业机关各生产业务处(部)室、安监部门正职领导6次/月;副职领导8次/月。各生产矿井(基建)正职领导6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10次/月。省安监局要求领导干部因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未能完成规定的,本人必须提出书面说明,经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规定》还特别强调,领导干部下井考核结果要与安全奖励挂钩,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于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