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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8:34 每日新报

  《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李海燕

  新报讯【记者李海燕】昨天,记者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获悉,为保障和促进本市图书、报刊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本市特制定出台《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凡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都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的内容。

  按照这部新出台条例的规定,如果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正在印刷、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经营非法的和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图书、报刊的,将有权采取检查、封存、扣押等措施。本市禁止伪造、假冒、买卖、转让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和准印证号。本市选用或自编的中小学教科书,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市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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