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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簿将能公开查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8:34 每日新报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房屋未经登记不得转让李海燕

  新报讯 【记者李海燕】昨天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今后,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市制定该条例。凡是涉及房屋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的,都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市房管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

  如果出现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属于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的;房屋权利被依法限制的等情况,当事人不能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已登记的房屋,因继承、接受遗赠或因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取得房屋权利的当事人,应在30天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登记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在30天内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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