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乱收费追究校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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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8:38 天津日报 | ||||||||
汪伟 本报讯(记者汪伟)昨日从市教委获悉,各级政府和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责任制,严肃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坚决纠正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对顶风乱收费的学校及违纪人员坚决查处。校长是本校教育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与所属学校签订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书。学校教师乱收费,要追究校长责任;学校乱收费,要追究学校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对截留、平调、挪用、挤占教育收费以及到学校摊派、搭车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也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