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安局出台反腐条例 13种情形追究领导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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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9:08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南方日报记者戎明昌 通讯员殷昭仪 夏晓露) 记者昨天获悉,《广东省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意见》指出,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干部、财务、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具体事项;发生刑讯逼供等13种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讨论重大问题“一把手”末位发言
据介绍,《意见》在反腐倡廉教育、领导干部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查处重大涉警案件、落实党廉责任、监督部门自身建设等6个方面,全面、系统地提出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意见和措施。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改进领导班子决策机制。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财务、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具体事项,人事等工作原则上不得集中由一人分管。在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敏感事项时,推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此外,《意见》规定,公安民警出国(境)必须按规定逐级请示报告。公安机关“一把手”申请出国(境),在报组织部门审批前,必须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六种涉警案件要及时报告上级 《意见》指出,发生下列6种重大涉警案件时,要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民警违反“五条禁令”的;公安民警违规使用枪支致人伤亡的;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公安监管场所及候问室发生被监管人员、被继续盘问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执法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其他涉及公安机关、公安民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民利益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13种情形要追究领导责任 《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或民警发生下列13种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要在严肃查处当事人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有的要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处理,有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1.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推诿拖延、贻误战机、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2.辖区内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恶性案件,黑恶势力和“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和打击的; 3.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下达罚款指标,私分、挪用执法办案暂扣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4.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玩忽职守造成在押人员集体脱逃、暴狱、越狱或者殴打致死其他在押人员的; 5.对群众的报案求助不及时出警,对依法应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降格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7.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影响恶劣的; 8.违规办理牌证造成严重后果或以牌证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的; 9.以案谋私、徇私枉法、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工程建设项目或大宗物品采购不按规定招标投标的; 11.不按规定请假擅自出国(境)的; 12.违反“五条禁令”的; 13.对民警赌博问题制止、查处不力,致使所在单位赌博之风屡禁不止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