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一福利院领养孤儿须交两万元“捐赠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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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9:12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楚天金报宜昌专电)(记者周寿江)到社会福利院领养孤儿,须先交两万元,否则视收养人无收养能力。对此,宜昌市民政局副局长高明金说:坚决杜绝此类事情发生。 23日,记者在宜昌某高校教师宿舍找到了投诉人唐先生。据唐介绍,家住五峰县渔洋关镇的郑先生,此前供职于宜昌市一家律师事务所。3月28日,郑20岁的独生女因煤气中毒身亡。郑和家人来宜昌料理完后事,提出要在福利院领养一名孤儿。后来,郑通过唐的一名亲
福利院一名姓甘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当他们咨询如何办理领养手续时,甘称,在此领养小孩,须交两万元“捐赠费”,其理由有二:一是支付孤儿每月的生活费;其二,以此来证明收养人有收养的经济实力。 此后,他们再度前往该社会福利院咨询,甘持同样说法,不过称捐赠费的数额可以商量。 记者在证实了唐先生的说法后,于23日下午前往宜昌市民政局采访。该局副局长高明金称,该局接到反映后,已组织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高明金称,因郑先生夫妇尚未从该社会福利院领走孤儿,也未上交所谓的捐赠费,因此未造成“既成事实”,所以,他们对甘姓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要求该福利院组织学习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此事的处理情况此前也已上报至省民政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