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建立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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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1:52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广州5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为了支持下级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效防止冤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建立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根据这项制度规定,今后经过协调的案件,凡属于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和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协调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参与协调的司法机关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等五类案件,必须及时将协调情况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特别备案,上级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答复。
这是记者从25日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获悉的。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应当特别备案而未按规定上报的,如果发生错案要严肃追究责任。与此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发现重大冤错案,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故意隐瞒造成不应有的恶劣影响的,也要严肃追究责任。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证据,是导致冤案错案的重要原因。在办案中必须切实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