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期房销售须办预售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2:38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刘延军)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因过错导致房屋权属登记簿或者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文件,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登记。未经预售登记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购买期房的购房人为了保障其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分该商品房,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的期房,他人不得处分。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戛纳电影节
《星战前战3》
2005中国珠峰科考
青海禽流感疫情
中超联赛第10轮
二战重大战役回顾
大城市停车的烦恼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性感天后林志玲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