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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医院药品加价,我们是否就敢有病立即看(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2:51 沈阳今报
  记者邱雪

取消医院药品加价,我们是否就敢有病立即看(图)
嘉宾简介

  冯有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大代表。1964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物理系,现为中科院金属研究所研究员,国务院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津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在接受央视节目专访时透露了“卫生部已经基本决定,要取消医院药品加价”这一即将推出的重大决策。但我以为,药价改革关键在于药厂,只要药厂及其“医药代表”有一例行贿腐败案件,就罚得他们倾家荡产,相信没有药厂敢冒这个险,药品天价的利益黑洞链条也将随之断裂、瓦解。可怕的是,有关部门并非连这样的常识都不懂,而是可能自身都陷于“利益黑洞”而伸手不见自己的五指。

  今报: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饶克勤在2004年年底披露,中国城乡近四成患者因经济困难未及时就诊。而从1993年到2003年,城乡合计年人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在排除了物价上涨的影响后,平均每年以14%左右的速度上升。当“取消医院药品加价”这一决策付诸实践,普通百姓看病就能省些辛苦钱了。

  ○冯有为:全国两会期间,卫生部部长高强就提出,医院要生存,百姓也要看病,要协调好两者的关系。4元钱出厂的药,到病人手里就变成了76元,确实让人难以接受。因此就要“一升一降”,也就是把虚高的药价降下来,而提高诊疗费。提高诊疗费用,不但是让医生专业技术知识升值,更是重视医生劳动成果的表现。

  今报:“一升一降”一定会让患者担心其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总数与原来一样。

  ○冯有为:这样的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现在的患者看病要负担着高得离谱的药价和无用检查项目的费用。对于要价高的问题,如果取消医院药品加价落实了,那么这方面的费用压力就小了。而无用检查项目的费用,就需要通过医院的管理和医生的观念来解决。

  今报:其实“一升一降”只是治标,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现有的医疗保障体制。

  ○冯有为:是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其优越性,这个优越性在对退休、失业、工伤等人员的保障上有了体现,但是在医疗保障方面还投入不够。纳税人交税了,就希望得到相应的社会福利,但是,在医疗方面这个福利没有体现,纳税人自己负担又负担不起。尤其是东北很多单位不存在或者并轨的人,他们负担医疗费用更困难,虽然有大病统筹,但那也是自己花自己钱。很多人患有慢性病,不用住院,可是有规定只有住院的费用才给报销,这样的人群药费负担很重。即使是健康人,每月几十元钱的医保费,看一次重感冒一年的钱就没了。医疗是需要层次上的,有病了就要看。

  另外,北方城市的百姓要拿采暖费,这也是基本需要的,可是在这些方面政府的投入不够。北京的退休职工医疗费用可以报销80%,另外20%还有保险负担一部分,这说明北京市政府有投入。我们很多代表也讨论过这个问题,并请全国人大代表带到全国人大去。

  今报:2004年是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开展的全国卫生系统“行业纠风年”,整治的重点包括医生收受红包和医药回扣。根据我国现在的医药流通规律,一种药品在出厂之后,到医院的病人手中之前,必须经过的环节如下:药厂定价———药检部门审核———医院的医药招标———医院零售。6年前开始实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曾被寄望为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减少患者负担的妙方。但去年3月,全国13个省市医药行业协会会长于杭州发出一封关于停止药品集中招标的建议书,认为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弊多利少”。这份建议书也略微透露出集中招标后药品回扣仍难禁绝的原因:药品招标极易诱发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冯有为:医生凭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凭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是正常的,而开高价药和为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就不正常了。虽然医院有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之分,但不管怎么说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提高诊疗水平和价格是趋势。现在人们面临着看病难和看不起病的问题。看病难,是说医疗机构布局不合理,资源分配不均匀。农村的医院少,农民看病难,很多人延误治疗。而对于城镇人来说,看感冒非要去三级甲等医院根本没必要。应该分流,改善大医院门庭若市,小医院门可罗雀的局面。完善社区诊所的建设,并且区级医院重视自身技术水平,以取得患者的信任。

  今报:曾有医药代表说,回扣已是不少医生收入的重要来源,而根子在于他们正常收入偏低。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多次爆出数十至数百名医生收受回扣的事件,如2001年,杭州69家医疗单位400多名医生收受广州贝氏公司医药回扣,2003年浙江瑞安市人民医院56名医生收受一家药商回扣等。单个案件涉及医生之广,足见医药回扣在医疗界已颇为普遍,但其中仅有极少数人受到刑责追究。舆论对这一状况的普遍反映是,对于医药回扣,制度上无法防范,法律上无法制裁,是其泛滥的重要原因。

  ○冯有为:从法律角度看,对于医生收受回扣行为如何惩处,有争议:法学界一种观点认为医生的处方权是一种技术权力,跟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共权力是不一样的。医生开处方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病人服务,其利用技术权收取回扣的行为,只能依据《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并不构成受贿罪。而有的专家认为,医院进什么药,由医院的药事委员会定;但病人用什么药,用多少,是医生定的,所以说临床医生的处方权实际上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延伸。因此收受“回扣”的医生的身份也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可以受贿罪来论处。第三种观点认为,不能孤立地探讨医生的身份问题,因为收受回扣并不是临床医生的个人行为,它是在整个医院工作人员集体收受回扣的这个利益链条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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