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类案件需特别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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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3:1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本报北京今日上午电 为有效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宣布,建立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 据高检院公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支持下级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效防止冤错案,高检院决定建立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
这项制度规定,今后经过协调的案件,凡属于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和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协调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参与协调的司法机关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等五类案件,必须及时将协调情况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特别备案,上级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答复。应当特别备案而未按规定上报的,如果发生错案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检察机关发现重大冤错案,故意隐瞒造成不应有的恶劣影响的,也要严肃追究责任。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