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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审议相关条例 工商将有权修改“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5:38 新华网

  日常生活中经常让消费者有苦说不出的“霸王条款”,现在算是遇到“克星”了。昨日提交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霸王条款”可以修改。

  条例规定了合同文本提供方在使用合同之前,要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霸王条款”的水电气供用、电信、邮政、商业保险、消费贷款合同;房屋买卖、房屋中介、住宅装修装饰、物业服务、旅游合同,均要进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需要修改的格式条款及其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告,提醒消费者注意。

  有关人士指出,有了工商部门的严格把关,市民今后遇到“霸王条款”的机率会大大降低。

  市民也许会问:如果出现工商部门把关不严,失职渎职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合同提供方财物的,致使“霸王条款”面市,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条例对此也有规定,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果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或承担刑事责任。

  在审议中,不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容易产生“霸王条款”的旅客运输合同、医疗和教育合同未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范围提出质疑。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敏进行了解释。她说,现实生活中,这三类合同多数是事实合同,备案操作起来有难度。以医院做手术为例,术前医院都要让患者亲属签字同意手术,这种术前合同拿到工商部门备案,操作起来就很困难,因为合同中列举了手术后很多可能出现的意外,这些意外又确实可能存在,你无法确定这些意外是不是“霸王条款”。

  市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还表示,一旦《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生效,市民发现霸王条款,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企业进行纠正,逾期不改者,将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记者商宇)

  近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手术同意书是霸王条款

  手术同意书算不算霸王条款?昨日对《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草案)》进行二审时,关于医疗、教育和运输合同是否作为格式合同,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范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引发争议。

  正方: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手术同意书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一常委会组成人员举例说,手术前,仅第一步麻醉,选择哪种麻醉方式,背后就有一大串“可能”,可能“嘴歪”,可能“腿跛”……让家属吓得不敢签字。作为普通市民,怎么可能知道该选择哪种麻醉?再看手术同意书,一串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一旦签字后出问题,患者承担所有责任,医生和医院的责任被推得干干净净。这显然不公平。

  “教育也是如此!”另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说,现在很多学校为吸引生源,承诺如果“交多少钱,即使差多少分也可以来读”,如果没有上线就退还,但上线不来读学校就不退还。预交的赞助费也是如此。同样,旅客运输合同也是如此,这些都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在讨论中,近一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将医疗、教育、运输合同纳入备案格式合同之列。

  反方:纳入备案难度大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三种合同虽与老百姓息息相关,但按规定,工商部门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备案审查,在现实生活中,运输、医疗和教育合同多为事实合同,仅凭一些票据能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以合同文本形式出现的较少,操作有一定困难。

  鼓励市民举报霸王条款

  打击霸王条款,欢迎市民举报。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草案)》进行二审,二审稿将“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列入条例,鼓励市民对霸王条款说“不”。

  据市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格式条款特别体现在水、电、气、电信、邮政、贷款、保险等行业。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借助其优势地位,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从而形成霸王条款。(记者何英实习生 秦妮娜)(责任编辑:孙佳悦)(重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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