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审议相关条例 工商将有权修改“霸王条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5:38 新华网 | ||||||||
日常生活中经常让消费者有苦说不出的“霸王条款”,现在算是遇到“克星”了。昨日提交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霸王条款”可以修改。 条例规定了合同文本提供方在使用合同之前,要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人士指出,有了工商部门的严格把关,市民今后遇到“霸王条款”的机率会大大降低。 市民也许会问:如果出现工商部门把关不严,失职渎职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合同提供方财物的,致使“霸王条款”面市,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条例对此也有规定,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果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或承担刑事责任。 在审议中,不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容易产生“霸王条款”的旅客运输合同、医疗和教育合同未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范围提出质疑。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敏进行了解释。她说,现实生活中,这三类合同多数是事实合同,备案操作起来有难度。以医院做手术为例,术前医院都要让患者亲属签字同意手术,这种术前合同拿到工商部门备案,操作起来就很困难,因为合同中列举了手术后很多可能出现的意外,这些意外又确实可能存在,你无法确定这些意外是不是“霸王条款”。 市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还表示,一旦《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生效,市民发现霸王条款,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企业进行纠正,逾期不改者,将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记者商宇) 近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手术同意书是霸王条款 手术同意书算不算霸王条款?昨日对《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草案)》进行二审时,关于医疗、教育和运输合同是否作为格式合同,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范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引发争议。 正方: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手术同意书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一常委会组成人员举例说,手术前,仅第一步麻醉,选择哪种麻醉方式,背后就有一大串“可能”,可能“嘴歪”,可能“腿跛”……让家属吓得不敢签字。作为普通市民,怎么可能知道该选择哪种麻醉?再看手术同意书,一串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一旦签字后出问题,患者承担所有责任,医生和医院的责任被推得干干净净。这显然不公平。 “教育也是如此!”另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说,现在很多学校为吸引生源,承诺如果“交多少钱,即使差多少分也可以来读”,如果没有上线就退还,但上线不来读学校就不退还。预交的赞助费也是如此。同样,旅客运输合同也是如此,这些都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在讨论中,近一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将医疗、教育、运输合同纳入备案格式合同之列。 反方:纳入备案难度大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三种合同虽与老百姓息息相关,但按规定,工商部门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备案审查,在现实生活中,运输、医疗和教育合同多为事实合同,仅凭一些票据能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以合同文本形式出现的较少,操作有一定困难。 鼓励市民举报霸王条款 打击霸王条款,欢迎市民举报。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草案)》进行二审,二审稿将“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列入条例,鼓励市民对霸王条款说“不”。 据市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格式条款特别体现在水、电、气、电信、邮政、贷款、保险等行业。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借助其优势地位,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从而形成霸王条款。(记者何英实习生 秦妮娜)(责任编辑:孙佳悦)(重庆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