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人”刘翔肖像权案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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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6:28 深圳晚报 | ||||||||
飞人刘翔肖像权案败诉 法院:其肖像并非用于广告不构成侵权 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记者汪涌李京华)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25日对著名田径运动员刘翔起诉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侵犯其肖像权一案作出判决,判定原告刘翔败诉。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说,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获得刘翔在奥运会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其为回顾2004年具有影响的事件,进行的报道中使用刘翔在公共场合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上述肖像的使用并非用于广告,其行为合法,不构成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刘翔要求《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等诉讼请求。判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刘翔负担。 据了解,去年10月北京《精品购物指南》在一期封面上采用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跨栏比赛的图片,北京中友百货在这一期报纸上做了封面广告,《精品购物指南》网站刊登了这期报纸的封面。刘翔委托其律师在2004年11月24日,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索赔125万元等要求。今年5月18日,刘翔曾申请撤诉,但被海淀区法院驳回。 作者:记者汪涌李京华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