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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状告媒体侵犯肖像权案一审:驳回撤诉 被判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9:17 金羊网-羊城晚报

  北京今天消息备受关注的刘翔状告《精品购物指南》等侵犯肖像权案昨天进行了一审判决。对于刘翔律师五日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定《精品购物指南》使用刘翔肖像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并驳回刘翔各项诉讼请求。

  此前,刘翔在5月18日以“根据庭审情况,申请人认为依法可以确认被申请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使用申请人的肖像确未经申请人同意,而且,申请人也未私自为被申请人作宣传”
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撤诉理由涉及案件诉争事实,不能以未经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撤诉理由。审判长当场宣布,不准原告刘翔撤回起诉。

  随后,审判长宣读了对本案的判决书。认为报纸刊登的两张肖像,都是刘翔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进入公共领域的奥运会赛场,成为具有持久新闻报道价值的事件。其肖像权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刘翔作为公众人物,肖像权受到限制,正当摄影拍照以及相关媒体报道,都属于合理使用。

  对于刘翔跨栏形象下出现中友百货广告,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分析认为,两者虽然在同一页面出现,却有不同意义,属于各自独立的主题。法院由此判定,刊登跨栏形象并非广告行为。对于刘翔诉讼认为该期封面成为了中友百货购物节广告,要求赔偿不当获利100万元、精神损失25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毛煊磊周磊)

  (穗风/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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