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不善导致丢车 停车场应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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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0:27 金羊网-新快报 | ||||||||
《佛山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八月一日起实施 新快报讯(记者 方钟 通讯员 何惠卿)昨日,记者从佛山市物价局了解到,《佛山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与过去相比,新规定对停车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明确了保管责任,并对占道停车收费进行了规范。
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据佛山市物价局局长梁英志介绍,《规定》共分17条,明确了佛山市车辆停放保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政策,授权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具体管理,使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更灵活、更接近实际,管理监督更到位。从规定公布之日起到8月1日,各区物价部门将会酝酿本区相关的实施细节。 保管收费明确责任梁英志说,针对过去一些停车场出现“只提供场地,不提供保管”的现象,新规定增加了相关条文(第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停车场经营者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规定》明确表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所有停车场要在停车场的进出口显眼位置设立标价牌,标价牌的样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标价牌的监制工作。《规定》设定了免费停车时间的最低时段。此外,《规定》还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计费时段、收费的审批、经营者的收费行为、违规收费的查处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