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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有用心的“作风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1:18 时代商报

  人大商学院的女硕士生王某,去年12月与深圳中兴通信公司签约。今年5月,她却接到解约通知,说是因为她的生活作风有问题。深感惊诧的王某为了证明自己清白,让学校的老师给自己出具了没有任何问题的证明,但仍无济于事。(《新京报》5月26日)

  把“作风”当作用工“撒手锏”,岂止是让王某惊诧!笔者读到这条消息,说与同事、朋友听,反应也是一片惊诧!大家纳闷,这家公司的企业文化,是不是回到中世纪去了?

  所谓“作风”问题,对于普通人来说,纯属个人隐私,个人私事。如果有人拿“作风”问题来说事,这家公司该理直气壮地站出来积极地保护签约人才对,却缘何把“作风”当作“撒手锏”,单方面毁约呢?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哪方神圣有权力可以在“有劳动的权利”之前或之后附加这样那样的限制呢?深圳中兴通信公司以“作风”为由毁约,根本不懂得对人格的尊重和人权的保护,说他们是双重违宪并不为过。该公司的这种做法,令人遗憾,令人悲哀,令人愤慨!

  记得不久前,当贪官张二江、蒋艳萍、尹冬桂、安惠君落马的时候,不少媒体蜂拥而上,纷纷拿其“作风问题”说事,以博取受众眼球。当此时也,也不乏正义之士振笔猛批这些媒体哗众取宠的庸俗品位,疾呼:个人隐私需要尊重,炒作嫌犯作风问题当止!并从法律层面上指出:“被告人的生活作风问题并不在法律追诉的范围之内,只要不属公众人物或关涉公共利益(譬如成克杰和其情妇李平合谋受贿之类),其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显然,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体现了对公民人格的尊重和人权的捍卫,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我还记得,海南有位副教授,因他的一位在检察院工作的昔日同窗不帮他的亲威开脱罪名,便诬告后者有“作风”问题。这位副教授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文这位女研究生接到的公司的解约通知上说因为她生活作风有问题,这不仅侵害了她的名誉权,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还由于传言的影响,让她在重新找工作时遇到了难题。这家公司所谓的“作风问题”根据何在?笔者建议这位女研究生果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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