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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丢车 雅阁车主索赔2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4:3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一辆雅阁车在成都马鞍西路一街边临时停车场丢失,车主冉先生将停车场方告上法庭,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赔偿27.2710万元。昨日下午,该案在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雅阁车丢失,停车场拒赔

  2004年11月15日下午6时许,市民冉先生将自己的雅阁车停在离单位不远的马鞍西路一
街边临时停车场,取车的时候,发现雅阁车不见了,他当即向警方报了案。事后,冉先生要求停车场方给予赔偿,但对方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冉先生将停车场主管部门告上了法庭。

  据冉先生介绍,过去一年多自己一直将车停在该处,停车费是包月,每月100元,他可以随时停取车,“但每次停车都是收费员指定车位”。

  车方:收了停车费,就要看好车

  在昨日的法庭辩论中,冉先生及代理律师均称,停车场向车主收取停车费后,双方就构成了机动车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方就有责任和义务妥善保管好车主的车。马鞍西路这家停车场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导致车子丢失。冉先生说:“自己的雅阁车是2001年8月买的,总价值38.5万元,折旧后应该值27.2710万元。”

  停车场:占道停车不构成保管关系

  “要求我们赔偿缺乏依据。”停车场方认为,马鞍西路临时停车场是有关部门为了缓解该地泊车位紧张和方便市民设立的白天占道临时停车场,停车时间从早上8时至下午6时,过了时间停车场不负责。而且所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全部上缴国家财政部门,因此完全是公益性质的。

  依此理由,停车场方认为,停车场与车方之间仅仅是场地占用关系,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因为,停车场方没有向车主收押机动车行驶证,也未发放停车证,停车人缴纳停车费后,不需凭借票据就可随时取回车辆,说明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不成立。

  焦点:是保管费还是场地租用费

  昨日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和最大分歧是:收费员收取的到底是停车保管费还是场地租用费,收取费用的性质成为是否赔偿的关键。庭审中,双方都引用省高院《关于审理停车场机动车辆赔偿纠纷案件的意见》相关条例为自己辩护。

  冉先生及代理律师引用该《意见》的第十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停车场均应与存车人建立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为了证明该停车场的合法性,冉先生当庭出示了停车场方的营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作为一个合法经营的停车场方收取了我们的停车费,保管合同关系当然成立,”冉先生称。

  停车场方在庭辩中同样也引用的是该《意见》。该《意见》第十三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对从事收费停车业务的临时占道停车场,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存车人与停车场之间成立停车场租用合同关系。

  停车场方拿出该条进行反驳称,他们与冉先生之间仅仅是场地租用关系。

  庭审结束后,冉先生告诉记者,《意见》第十四条对第十三条有个说明:临时占道停车,未在显要处表明或者收费凭证上未明确表示的,视为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他们给我的收费发票上没有注明是临时占道停车,因此肯定不属于场地租用关系。”

  证人:车是车主自己开走的

  昨日的庭审中,停车场方找来三位证人,都是该停车场的协管收费员。三位证人均称:2004年11月15日下午2时30分,他们看见冉先生将车开进停车场,下午4时30分左右,冉和另外一人一起将车开走。并称该车装有防盗报警装置,而当天下午他们没有听到报警声,况且冉先生是当日18时30分左右报的警,说明车辆丢失是在服务时间外,双方已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该案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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