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大门悬挂国徽 市民质疑其合法性(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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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4:55 重庆晨报 | ||||||||||
罗先生经常路过两路口,看见重庆市公证处大门口悬挂着国徽,这种情况已经一年多了。为此,罗先生专门到书店查阅了相关法律,发现“公证处不属于悬挂国徽的单位”。记者昨天也在重庆人大网站(www.re.cq.gov.cn)查阅了《国徽法》,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规定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和场所中,都不包括公证处。 重庆市公证处办公室肖主任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证处可以悬挂国徽,但我国是大陆法系,公证处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证明权力,不是私人权力,而且他们所戴的胸徽上也有国徽,“悬挂国徽应该没有问题”。 对于公证处悬挂国徽是否进行了申报,肖主任说,没严格这样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人员则认为,是否悬挂国徽应该由《国徽法》决定,既然公证处不在应当悬挂国徽范围内,就不应该悬挂。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王亮华律师也认为,根据《国徽法》第九条规定,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所以,公证处是不应该悬挂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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