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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拿多少 集体协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4:55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王大伦)职工要求集体协商工资、保险等待遇时,企业不得拒绝。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条例(草案)》规定,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补充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和卫生、职业技能培训等问题,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侵权现象普遍存在

  据市人大财经委有关人士介绍,在多数用人单位中,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如何确立劳动报酬、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基本没有发言权,“制定《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就是要改变企业员工在劳动关系上的弱势地位。”

  据介绍,在我市不少行业、企业中,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不改善劳动条件,不执行休息休假制度,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严重。

  企业不得拒绝集体协商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职工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此外,“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代表将受法律保护

  《条例(草案)》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此前,《劳动法》、《工会法》对职工协商代表均没有保护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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