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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传染性病触及法律盲点(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5:2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婚内传染性病触及法律盲点(图)
  婚内感染性病,妻子愤而要追究丈夫“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7个月控告,触及多个法律盲点,法律缺陷暴露婚内“性福”危机专家呼吁:今后有关法律的修改要更多从道德惩戒和防止性病传播的目的出发

  感染性病妻子提出“婚姻无效”诉讼

  她控告丈夫的目的,不仅要通过法院向对方索取民事赔偿,更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她要用自己的遭遇给所有的未婚姐妹一个警示:重视婚检。

  连日来,四川姑娘吴岚(化名)新婚两个月便被丈夫传染上严重性病的消息经成都一家媒体披露后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与此同时,有关吴岚要追究丈夫“故意伤害罪”遭到公安和法院拒绝的消息同样引起了法律界的激烈争论。

  记者多方求证得知,目前吴岚已经向丈夫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自己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但她执意要追究丈夫“故意伤害罪”的材料准备和寻求法律支持的行动并没有停止。

  前天上午,记者致电四川省峨眉山市法院印证了上述消息,目前该案已经从立案庭移送民事庭。一位姓张的法官对记者说:下个月中旬便有可能审理,因为涉及公民隐私,届时若任何一方提出不公开审理都将会得到法院的应允,有关此案更多的信息不方便透露。

  据一位知情人介绍:吴岚今年刚满30岁,2003年经人介绍与乐山市某局职工王强(化名)相识,此后两人关系发展很平稳,并在2004年国庆节结婚。办理结婚手续前夕,尽管国家已经不强制婚前检查,但吴岚还是认为检查对双方、对后代都有利。为此,吴岚特意选择了成都市的一家知名医院。

  这位知情人告诉记者,在这方面,吴岚一直是很谨慎的,除了常规检查以外,她还特意安排挂了泌尿科的检查,但最终还是因王强的故意漏检,让悲剧的种子由此埋下。

  婚礼如期举行,身体的异样是新婚10天后发现的,确诊自己患了严重性病是在两个月以后,吴岚被医生告知自己得了“淋病”,而且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想要根治非常困难,并且还将影响自己的生育能力。

  如雷轰顶的吴岚在丈夫那里得到的答案先是“前列腺炎”,但最终的真相是“6年前已经得了性病,一直在治疗,但始终没有治好”。

  吴岚认为丈夫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却不告诉她,更不在夫妻生活时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丈夫的行为是“自私”、“残忍”、“无情”的,已经构成了对自己的“故

  意伤害”。

  从发现真相至今的半年时间里,吴岚一直奔走于各个律师事务所。

  吴岚通过知情人转告本报记者,她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是“离婚”,而是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条款,裁定她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而她控告丈夫的目的,不仅要通过法院向对方索取民事赔偿,更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她要用自己的遭遇给所有的未婚姐妹一个警示:重视婚检。

  吴岚说,她已经把自己的遭遇写成了书面材料分别寄给了国

  家有关部门和领导,她希望国家能重新制定法规强制婚检,尤其要把性病和艾滋病检查列入必检项目。

  刑事责任7个月追究触及法律盲点

  国内从来没有过因婚内传染性病而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先例,她丈夫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管辖的范畴,应该是道德问题。

  如今,王强患性病的事实连续两次都被其一位亲戚否认。该亲戚说:“不晓得是啥子事,都是她(指吴岚)在告嘛,等法院判决嘛。”但该亲戚接着却说:“家人此前也并不知道王强患有性病,也是现在才知道的,只隐隐约约知道他前列腺有毛病。”

  此说法被女方断然否认,知情人对记者说,吴岚是个观念很传统的女性,婚前没有跟王强发生过性关系。俩人恋爱期间,吴岚曾发现王强上厕所的频率很高,王强解释说自己的前列腺有炎症。即使蜜月期间,王强还一直在服用治疗性病的药物,而他搪塞妻子的理由还是前列腺炎。问题出来后,王强的嘴仍然很硬,称女方的严重性病与自己无关,直到被吴岚逼急了才吐露了实情。

  吴岚在几个月的多方查证后找到了一份王强的病历,在“病人自述”一栏里,王强称自己“已经患病6年”。随后她更是得知,丈夫患有性病的结论还是自己婆婆的同事检测出来的。

  吴岚认为,自己自始至终被王强蒙骗着,她能够允许和接受丈夫有不告诉自己的隐私,但丈夫不应该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尚未治愈,在夫妻生活中也不采取任何措施对女方施以保护,以至于酿成严重后果。

  吴岚之所以要控告丈夫,除了因短暂的婚史便染上了难以根治的性病外,还来自于丈夫王强至今没有丝毫的忏悔和对她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伤痛的极其漠然。

  但在主张诉权的整个过程中触及到的法律盲点却令吴岚更加痛苦。

  据了解,今年的3月14日,她曾找过辖区派出所,以丈夫“故意伤害”为由请求警方立案,但遭到拒绝。当时的值班民警告诉她,国内从来没有过因婚内传染性病而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先例,她丈夫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管辖的范畴,应该是道德问题。

  第二天,吴岚在公安局法制科得到的答复也是:被传染上性病确实对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但实施这种伤害的人是她的丈夫。她丈夫肯定是想与吴岚结婚,而不是非要她染上性病不可,他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了伤害,但这种伤害是否涉嫌“故意伤害”却存在争议,因此立案的难度太大。

  一个星期后,吴岚来到了青羊区人民法院,要求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立案庭收下了吴岚递交的材料和相关的证据,但在审查了一段时间后又全部退给了吴岚,理由也是“此案存在争议”。但同时立案庭的法官告诉她,可以尝试一下走民事诉讼的渠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青羊区人民法院拒绝受理此案还有一个原因是:双方结婚不满一年,女方必须到男方户籍所在地起诉。于是,今年5月12日,吴岚向王强户籍所在地法院四川省峨眉山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这一次吴岚的诉讼请求是让法院依据《婚姻法》裁定她和王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诉讼指的是,取得合法婚姻后,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现”对方在依法登记结婚时,“故意隐瞒”了依照《婚姻法》不能够结婚的情形。这种“故意隐瞒”导致了婚姻登记机关按合法的婚姻条件登记确认了他们之间的婚姻“合法”。发现自己受到了欺骗要求与对方分手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以法院“裁定”和“判决”的形式来“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而“离婚”指的是男女两方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上,因为双方感情发生了变化,无法或不愿再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下去,而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解除婚姻。

  “婚姻无效”诉讼和离婚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经过再三考虑,吴岚最终选择了“婚姻无效”诉讼。

  “婚姻无效”在国内可能是第一例

  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因为婚内感染了性病,女方大多采取的方式是“离婚”,同时提起民事赔偿。

  5月25日,记者走访了郑州市民政局。据该局婚姻登记部门的数据显示:去年一年全市共登记了9150件离婚案件。但众多的离婚理由中,因为婚内传播性病导致“婚姻无效”的登记还没有。

  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那里得知:该院曾经审理了几起类似案件,但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行为越轨染上性病传染给配偶致使婚姻破裂,因一方故意隐瞒性病史酿成离婚诉讼的尚未见到。

  但该法官说,据他所知,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因为婚内感染了性病,女方大多采取的方式是“离婚”,同时提起民事赔偿,吴岚的“婚姻无效”诉讼恐怕在国内还是首例。

  有罪?无罪?法律修改应从道德惩戒出发

  王强的行为充其量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但不应以“罪”来打击,他所应该承担的是对吴岚的民事赔偿责任。

  运用法律手段了结自己肉体上痛苦和精神上屈辱,吴岚的选择无疑是理智的,但她执意追究丈夫“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也引起了法律界探讨。

  “婚内传播性病”究竟是不是犯罪?当事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连日来,记者走访了我省多位法律专家,就这个问题,法律专家们的观点各不相同。

  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蔺郑平律师认为,应该追究王强“故意伤害罪”甚至“过失致人重伤罪”。

  蔺律师认为,王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他还是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他明知自己已有6年未能治愈的性病史,却不告诉妻子,并

  在明知性病能够传染的情况下,不在夫妻生活中对妻子采取保护措施而致使性病传染给妻子。”被感染性病的吴岚已经发生了“根治困难”“影响生育”的后果,这完全可以说给妻子造成了“重伤”的结果。因此,“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重伤”两种罪名都可以成立。

  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公安分局的一名警官认为,警方应该以“传播性病罪”予以立案———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传播给他人,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但对以上两种观点,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高级律师陆咏歌却有不同的看法。他对追究王强“传播性病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种观点都持反对意见。

  陆律师认为,王强的所作所为不能和“传播性病罪”挂钩,因为“传播性病罪”指的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实施了将自己的肉体提供给他人淫乐以换取钱财(指娼妓),或者交付钱财换取他人肉体供自己淫乱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吴岚被传染上性病,是发生在合法夫妻生活中,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另外,陆律师还认为,宪法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害,这种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失去保护。但是,当吴岚的健康和身体都因为丈夫的疾病而受到了非法或违法的侵害时,这种侵害的行为是不是够“罪”,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

  陆律师认为,丈夫王强的行为是极其不道德的,但因为“刑法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对“罪”与“非罪”的规定是非常明晰、非常严肃的。王强的行为充其量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但不应以“罪”来定性,他所应该承担的是对吴岚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对已构成的身体伤害,可以请求法院判令男方给予经济赔偿,甚至可以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接下来的继续治疗费用等,但如果硬以“罪”来定性,则显得很牵强。

  与陆律师持有相同观点的另一位刑法学研究者杨共和也认为,刑法中“故意伤害罪”指的是“人的肢体和器官受到了伤害”,而且这种伤害或损害对人体功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种伤害必须由司法鉴定部门作出伤残或者伤害的鉴定结论,比如眼睛瞎了,手指断了等。

  吴岚被传染上性病虽然也是一种伤害,但是这种伤害是一种病毒、一种细菌进入了体内,这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伤害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界定。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是一种犯罪,无论是法院和公安机关就不能比照类推原则来推定传染性病就是伤害。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后、博士生导师李银河女士对此持有的观点是: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欧各国,都没有把传播性疾病仅仅局限在卖淫活动中。我国相关的法律还存在不少矛盾和互相冲突之处,也有不少缺陷。她认为:“今后有关性方面法律的修改更多要从道德惩戒和防止性病传播的目的出发。” 记者何晖

  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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