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百余万元,价值31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兰州市原建委副主任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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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5:2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据新华社兰州5月26日电原兰州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梁鸿宾因收受巨额财产,另有大量个人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后起诉,5月26日,该案件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起诉梁鸿宾的受贿事实共8起,发生在1995年到2004年,这期间,梁鸿宾先后担任兰州市城关区主管城建的副区长和兰州市
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1995年,梁鸿宾担任兰州市城关区主管城建的副区长,兰州市民魏文龙为求梁鸿宾在其母亲房屋的拆迁安置中帮忙,在梁的办公室送给其一块价值1400元人民币的“梅花”牌手表;1997年底到1998年初,兰州市临夏路街道工程队队长施重贵求梁鸿宾帮忙在动物园找活干, 在梁办公室送给其一块价值2000元的“瓦斯针”牌手表;2001年1月到2003年8月,兰州市黄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贾仲瑚为感谢梁 鸿宾在该公司拆迁补偿中给予的关照,以及办 理368亩新征地的城市建设配套手续,送给梁 鸿宾30万元人民币、15万美元;2002年到2003年,兰州市小山自立地基基础公司经理徐小山 为感谢梁鸿宾为其催要工程款,两次送给梁人 民币2万元;2001年到2003年,临夏县一工程队队长王世明因在兰州市市政公司搞工程期间得到梁鸿宾的帮助,先后3次送给梁人民币2万元…… 据检察机关调查,梁鸿宾共收受贿赂15万美元、人民币36万元,物品折合人民币1.52万元。另外检察机关查扣的价值310.1237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检察机关介绍,案发前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梁鸿宾本人及亲属将大量的赃款、赃物转移或隐藏。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梁鸿宾大肆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且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已经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责任编辑:陈要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