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可要求律师见证讯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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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7:10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2005年5月3日下午3时,重庆籍犯罪嫌疑人赵某被带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预审大队101室,接受办案民警讯问。讯问开始前,侦查人员向赵某出示了一张《询问方式征询意见表》,以书面形式征求赵某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时是否需要律师在场,或者要求以录音或录像方式记录讯问全过程。
在赵某选择了当场录像之后,警察打开了讯问室内的监控设备赵某通过一台电脑屏幕能看见自己和讯问警察。在录像设备开启后的2小时里,赵某接受了侦查人员的第1次讯问,审问结束后,侦查人员关闭了监控设备,被审讯人赵某核对录像无误后在录像资料记录备案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 与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试点“事先由司法局指定在场律师”做法不同的是,海淀区分局将在场律师的选择权交给犯罪嫌疑人自己。据望东方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