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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要受司法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7:10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日前,《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在北京与部分实务界官员及专家见面,这是在去年出炉的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又一次“大修稿”。

  A亮点

  “大修稿“吸纳了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六家高校科研单位六个版本的精髓,可谓亮点纷呈。

  司法管辖“红头文件”

  现行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司法管辖,而在“大修稿”中:不再受人身权财产权范围的限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受司法管辖;不再受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红头文件”要受司法管辖。

  解决了县法院管县官的问题

  “大修稿”通过提高审级、指定管辖等方式,来解决基层法院审不了同级政府,外来干预严重等问题,比如,“大修稿”明确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可以调解

  “大修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公权力不仅仅是合法性问题还有合理性问题,对合理性问题可以调解,而很多合法性问题也恰恰可以通过合理性问题的处理在实际上予以解决。拒不履行判决以藐视法庭罪论

  行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早已闻名,因此,“大修稿”为解决这一难题出了诸多良方。

  在增加告诫程序,和增加了督促履行的基础上,确立了藐视法庭罪,即,“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B解释

  “大修稿”在某些方面离人们对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期盼还有一些差距。为何不一步到位呢?为什么没有设立行政法院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说,最初,设立行政法院的设想是基于这一方案可以保障行政案件审判权可以公正、独立地行使,但退而求其次,如果通过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也能达到实现或大部分实现此目标的目的,而同时也可以节约改革成本,那么后者就更是一种现实的、理性的选择。

  为什么没能实现诉与判的结合

  裁判受诉讼请求的严格约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诉与判应当一致,在很大程度上,行政判决方式问题就是诉讼类型问题(但也不完全一致)。

  “大修稿”的主持人应松年教授解释说,我国行政诉讼短短十余年的实践,似尚未为归纳出符合我国情况的诉讼类型的设计提供足够的经验。此前已有人作过设计诉讼类型的尝试,但很难说已有成功的希望。还不如在现在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适当修改,仍可以使一些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据了解,行政诉讼法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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