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头不得与农民工私订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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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7:43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透露,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我省将于6月份对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检查。其中,在建筑领域中司空见惯的由项目经理或施工班组与农民工私自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将一律喊停,并将重点进行查处。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
同时,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谢兴无李柯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