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审议维权新法(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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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7:47 潇湘晨报 | ||||||||||
4月12日,《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被推至正面交锋的舞台。16名听证代表各执一词,激烈争辩。根据各方意见,《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就听证会上听证代表辩论的三大焦点(焦点一: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条例》;焦点二:教育培训是否纳入《条例》调整范围;焦点三:谁来承担维权成本)等情况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兰新作了关于《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医疗和教育应是消费行为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疑问:医疗服务、教育培训等是否适用本条例,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陈兰新在汇报中指出,在立法听证、调查研究和公开征求意见中,绝大多数消费者强烈要求将医疗服务、教育培训服务等纳入法规调整范围,认为医疗服务、教育培训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其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从医疗服务的现实情况看,侵害患者知情权的行为比较严重,乱收费现象突出,因此而引起的纠纷比较多,条例作出规范有利于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从保护患者消费知情权角度作出规范,不涉及应由有关行政法调整的内容,是可以的,也是符合实际需要的。因此,修改中删除了有关医疗技术方面的规定。 规范教育培训收费很有必要 在教育培训服务方面,当前经营性教育培训服务中欺诈培训者的现象突出,擅列收费项目和不按标准收费的情况比较严重,受培训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关法律法规只对公益性教育作了规范,而未对经营性教育培训进行规范。条例针对经营性教育培训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规范,以维护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修改中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欺诈和乱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 检测、鉴定费分三种情况买单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听证会代表提出,关于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垫付的规定,既要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要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环境。 根据民事行为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是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检测、鉴定”;二是规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向受理消费投诉、申诉的机构提供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三是规定“提起诉讼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本报记者 周华平 实习生 贺连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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