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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跪副厂长最终蹲监1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7:50 重庆时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 陈婷 通讯员 程和玉)曾被两级法院宣判无罪的重庆皮鞋厂原副厂长邓履明,经江北区检察院重新立案侦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后,查明邓贪污14.1万元、挪用资金127.6万元,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判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邓不服提出上诉,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间,邓拒不认罪,矢口否认犯罪事实。

  承认贪污 下跪求饶

  重庆皮鞋厂是一家老牌国有企业,生产的“西南”、“环球”、“山城”、“回力”等牌子的皮鞋、运动鞋在山城家喻户晓。1994年1月,该厂与外企合资成立了重庆东方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同年2月,邓履明被皮鞋厂任命为东方公司总经理。1998年4月,邓被江北区计划经济委员会任命为皮鞋厂副厂长。

  邓履明在职期间,私下以东方公司的名义开设了账户。此外,他还掌控着南阳教育学院综合经营部、重庆福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在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开设的两个账户。

  1996年,重庆皮鞋厂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职工靠政府借款维持基本生活。然而,邓履明私下以皮鞋厂厂房作抵押,以东方公司名义贷款80万元,进入其私人账户,完全脱离财务监督,将此资金投入与两位朋友合作的私人生意中。1998年底,80万元贷款被邓挥霍一空。

  2000年6月,江北区检察院反贪局(现职务犯罪侦查局)接群众举报后成立专案组,同年9月正式对邓履明立案。邓归案后,交代了在1996年至1997年贪污40万元贷款的犯罪事实。为了减轻罪责,邓给办案人员下跪求饶,希望放他一马,争取从轻处理。

  法无明文 两审均判无罪

  2001年3月,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25万余元)、挪用公款罪(17万余元)将邓履明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报销、虚列费用、重复做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由于邓履明出任总经理的东方公司并非国企,在对邓的主体资格认定等问题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的规定,法院最后宣判邓履明无罪。上级检察院抗诉后,二审仍维持无罪判决。

  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规定彻底解决了对邓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2003年12月,江北区检察院组成了“12·8”专案组。这时,离邓二审生效判决已过了1年半。

  由于邓涉嫌的犯罪事实大多数发生在五年前,证据收集难度大。加上邓经历了司法程序,积累了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给再次侦查此案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零口供起诉 两审均改判18年

  不出检察官的预料,邓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除承认为公司经营方便而用公款购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之外,对从前交代的其他问题矢口否认,并以沉默对抗侦讯,使案件陷入零口供的境地。但当检察官出示21本厚厚的证据卷宗、千余份证据材料之后,邓彻底绝望了。

  去年9月27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将邓履明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邓贪污14.1万元、挪用资金127.6万元,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一审判决后,邓履明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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