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公司状告省发改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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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8:16 法制日报 | ||||||||
招标公告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遭罚款 河北一公司状告省发改委 本报石家庄5月26日电高宏然 记者马竞今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河北省燕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赵公司)诉河北省发改委行政处罚案。燕赵
庭审中,该案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省发改委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二是燕赵公司是否构成处罚对象。 原告认为,执法主体应当是建设主管部门。河北省对招投标法的实施办法只是规定了发改委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职责,并不包括行政处罚权。被告则认为,他们曾就此问题向省人大法工委请示过,得到的答复是,省发改委有权对招标项目的公告进行监督管理。被告认为自己有行政处罚权,并当庭出示了《罚没许可证》。 同时,被告认为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而原告违反该规定,并没有在发改委指定的几家媒体上发布,理应受到处罚。原告则认为,燕山大学招标公告由秦皇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即使有错也应由该交易中心承担,何况公告的发布与相关法规并不抵触———该招标公告是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的,而该信息网属于指定发布媒体《中国建设报》网络版的河北分网站,该招标公告的发布并不违法违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