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以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8:37 每日新报 | ||||||||
新华社广州5月26日电“凡是以刑讯逼、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排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26说,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排除法证据。 邱学强是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议上说这番话的。他说,对检察机关立案侦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及公诉部门要以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治权威为目标,按照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原则,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措施,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活动和死刑复核及死刑执行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努力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据了解,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全面加强公诉工作规范化建设,力争在三年内或者更短的时间,构建一套比较科学、完备、统一的公诉工作规范化制度体系,大力规范公诉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公诉权依法正确行使。 公诉整改“瞄准”三大问题 另据新华社广州 5月26日电记者26日从正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获悉,近期佘祥林案件等冤错案逐渐浮出“水面”,检察机关集中剖析了冤错案中涉及的公诉环节存在的执法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公诉干警违法违纪案件高发等三大突出问题,并将进行彻底整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