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际卫生条例的实施主体仍是主权国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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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8:37 每日新报 | ||||||||
交部发言人表示 新华社北京 5月26日电外交部发言人泉26日在记者会上说,经修订的《国际卫生例》虽纳入“普遍适用”原则,但其实施主体依是参加世界卫生组织的主权国家。 有记者问: 5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会通过经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其中纳入
孔泉回答:中方对经修订的《国际卫生条》最终获得通过感到高兴。相信《条例》将在进步促进全球卫生体系的建设,保护世界各国民健康和生命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他说,条例》谈判过程中,各方同意纳入四项实施《条》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尊重人权、尊重各国主、遵守《联合国宪章》和世界卫生组织《组织》以及普遍适用。实施《条例》的四项原则同等要并相互联系。《条例》指出,实施《条例》的主是世界卫生组织的主权国家,并明确规定了员国和卫生组织总干事的职责。中方希望今各方能加强合作,共同促进《条例》的全面和效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