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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提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8:46 东方网-文汇报

      提案名:在动拆迁过程中试行租赁房制度

      提案人:李韶平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建筑设计院总工程师)

      相对国外的房产市场,我们的购房比例过高,而租赁房的比例过低。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房价越上涨,对普通市民来说购房压力也就越大,但同时因为购房是一个重大的家庭行为,所以一般购房者就希望是一步到位,购买较大房型的住宅,反而更增加了普通购房者的压力。

      
由于动迁户大多为普通市民,收入普遍都不会高,考虑到他们动拆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购房困难,故建议在操作中给动迁户多一些选择的自由,除了购买市政配套商品房外,还建议试行租赁房制度,将动迁费用存入动迁户在银行的固定账户中,以支付其每月的房屋租赁费用。实行租赁房制度可以使动迁户节约购房费用,使其目前的生活质量不会因购房困难而下降,用动迁费用支付房屋的租赁费用,还将使动迁户自己手上的钱用在房屋上的费用降低,而使生活困难的动迁户将钱用在自己更需要的地方。因是租赁房,所以动迁户可能会对房型一步到位的想法适当降低,房屋装修标准也会有所降低。

      提案名:切实落实《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提案人:戴元永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虽已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在租赁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和房屋出租人的纳税等方面,都面临诸多问题。特此提出如下建议:

      根据实施办法,属地管理要进一步落实。社区事务中心要切实承担起居住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受理工作。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应督促中介机构在从事中介业务时及时向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供该地区房屋租赁的信息。

      出租人应当按管理办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应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管理部门以及社区事务受理中心,都应配合税务部门宣传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并给纳税人交税提供方便。如税务局可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置收取点,或在收取房屋交易契税处代收,使市房屋租赁收入应交纳的税真正纳入国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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