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工伤认定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9:0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记者鲍冬和 通讯员徐宏林 郭玉祥 秦晓东

  如何准确认定工伤,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工伤认定程序和环节较多,加上当前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特别是非正规化的用工现象普遍,给工伤认定带来许多困难。以下两个案例在当前由工伤认定引发的争议中比较有代表性,其处理过程和结果对于工伤认定有着一定的启示意义。

  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须为工伤职工买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者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了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王文迅系海安县吉龙玻镁装饰板厂的临时工作人员,2004年8月4日,他到厂里上班,并领取了上月工资80元。当晚下班离厂的路上,在一商店购买食品后继续前行时被一机动车撞伤。8月13日,王文迅之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装饰板厂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海安县政府维护原判。

  装饰板厂仍不服,以该厂与王文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文迅受伤并非发生在下班途中,其下班回家不应经过事故地点,且事故发生的时间也不在其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内为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005年4月30日,海安县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链接:王文迅虽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装饰板厂按每天20元的工资标准向王文迅发放工资,而且就在事发当日,王文迅还到厂上班,并领取了厂里支付给的上月工资80元,完全符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地点提供劳务,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和监督并付给劳动报酬这个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至于确认王文迅受到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是在下班途中,是因为劳动者有权选择上下班的路线。当然这个选择,应以正常人的理性选择为限。王文迅虽然在下班的途中停歇购买食品,但并没有改变正常的行走路线,故仍然在“上下班途中”。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是认定工伤的关键

  工伤认定的情形,是否只限于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的伤害呢?不久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作出判决,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受伤人进行工伤认定时,着重应当考虑的因素是受伤人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至于其是否超越本身职责范围并不决定工伤事故性质的成立。

  李某原系海安县某太阳能热水器厂(下称甲热水器厂)的销售员,2004年1月20日在为用户提供售后修理服务时从二楼楼顶滑下受伤,经海安县中医院诊断为T11骨折伴截瘫。在此期间,甲热水器厂已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为吴某。故当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对李某的工伤认定书时,吴某不服,向海安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安县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吴某仍不服,2004年8月2日以劳动局为被告,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变更或终止后,不能改变企业存在时与原有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吴某作为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甲热水器厂的债务具有偿还责任,故作出了驳回吴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受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㈠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原因与本职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的范围应当宽于后者。

  同时,工伤认定应当以发生事故时的劳动关系作为基础事实,工伤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在特定情形之下可以不尽一致。虽然事故发生之后,作为用人单位的甲热水器厂已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但这并不影响本案被诉工伤认定对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周 杰 伦
无与伦比时代先锋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