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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条例实施应是主权国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9:12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北京讯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孔泉昨天就《世界卫生条例》“普遍适用”原则问题发表评论指出,中方对经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最终获得通过感到高兴。《条例》指出,实施《条例》的主体是卫生组织的主权国家,并明确规定了成员国和卫生组织总干事的职责。中方希望今后各方能加强合作,共同促进《条例》的全面和有效实施。

  有记者问:5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经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其中纳入
了“普遍适用”原则。请问这是否表示《条例》将适用于台湾,这是否为台湾将来参与世界卫生组织活动奠定法理基础?孔泉表示,《条例》

  谈判过程中,各方同意纳入四项实施《条例》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尊重人权、尊重各国主权、遵守《联合国宪章》和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以及普遍适用。实施《条例》的四项原则同等重要并相互联系。《条例》指出,实施《条例》的主体是卫生组织的主权国家,并明确规定了成员国和卫生组织总干事的职责。我们希望今后各方能加强合作,共同促进《条例》的全面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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