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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民工不签合同将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9:13 南京晨报

  晨报讯为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昨日记者从江苏省劳动部门获悉,今后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工资,并向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据了解,在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中,普遍存在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农民工在讨要工资、申报工伤待遇等过程中往往不能正当维权。今后,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必须遵循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抵押金、风险金。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中还需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工企业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另外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省劳动部门一位负责人介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依法严惩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

  作者:端木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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