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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9:15 南京晨报

  日前,《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在北京与部分实务界官员及专家见面,这是在去年出炉的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又一次“大修稿”,吸纳了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等六家高校科研单位六个版本的精髓。“大修稿”可谓亮点纷呈。据了解,行政诉讼法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

  “红头文件”要受司法审查

  在“大修稿”中:不再受人身权财产权范围的限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受司法管辖;不再受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红头文件”要受司法管辖;增加了公益诉讼,针对行政行为影响某些公共利益而无人起诉的问题,允许检察机关或与行政行为只有一般公共利益关系的公民或组织起诉。

  解决了县法院管县官问题

  “大修稿”通过提高审级、指定管辖等方式,来解决基层法院审不了同级政府,外来干预严重等问题,比如,“大修稿”明确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大修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这体现了淡化合法性监督、强化解决纠纷功能的新的司法理念。行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早已闻名,因此,“大修稿”为解决这一难题出了诸多良方。

  首先,增加了告诫程序,即“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先为告诫,确定适当期间并通知义务人在此期间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者,强制执行”。其次,增加了督促履行的手段,即“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金额为8000元”。再次,确立了藐视法庭罪,即“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停止执行避免不必要损害

  现行制度是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而实践中一般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实践证明,停止执行更有必要,可以避免对相对人的不必要的损害,而停止执行对行政的影响并不大。此次“大修稿”规定,诉讼期间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四种例外情况,其中之一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法制日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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