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用字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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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9:27 今日扬州 | ||||||||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现就规范扬州市区社会用字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包括地名牌、路名牌、站名牌、指示牌、宣传牌、标语用字;单位名称牌、商店招牌、标牌、宣传招贴用字;橱窗、条幅、灯箱、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交通工具等广告载体用字;文体活动、会议
二、扬州市区社会用字必须内容健康,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因素;必须字形完好、表意完整,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旧字形以及其他不规范的简化字。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保留或暂时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1.历史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不含说明性、示意性文字); 2.革命领袖、已故文化名人、革命烈士的题字题词和书写墨迹(不含集字拼成);著名的国际友人、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题字题词; 3.注册商标定型字(仅限以商标形式出现); 4.手书的企业字号; 5.书法艺术品。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不规范文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