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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通过《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9:34 生活报

  本报讯近日,哈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今后,凡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资格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
未婚人员以及离异 或丧偶 不带子女的人员。

  条件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年收入在4万元含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军人;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政府统计数据为准。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劳务报酬等其他所得。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限制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申请人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在上述规定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购买;超过上述规定面积的,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超面积部分需按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8%%补交差价,由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代政府收缴。

  公示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及可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等情况,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示栏和市房产住宅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情况属实无人举报的,予以批准。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购房资格。

  对于开发企业擅自向未取得审批资格的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住宅局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5年内不准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出售条件《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超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手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满5年含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由购房人按照出售时房屋座落地的基准价格的10%%缴纳差价,由市房产住宅局代政府收取。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满5年的,只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出售单价不得高于出售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价,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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