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楚放谈)人文关怀与依法论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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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9:44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胡永球 前些时,武汉市某社区治安队员抓住了一个拉着板车偷盗窨井盖的男性窃贼,人赃俱获。但交给民警后,民警只对他教育警告一番便放了。民警称,该盗贼年已七旬,身体不好,如此做是为了体现执法的人文关怀。
执法体现人文关怀该不该?该!好不好?好!过去,有些人执法一味“严酷无情”,这是对“严格执法”的一种误解。至于搞刑讯逼供就更是法纪所不容。可以说,执法体现人文关怀,是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但执法讲人文关怀也要依法按程序办案,不要与遵规循法“打架”。 偷盗窨井盖是一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令人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武汉市仅2004年,窨井盖就被盗7639块,损失300多万元,致人伤亡14例。今年初,又有1名骑自行车的男子跌入被盗了盖的窨井中身亡。为此,今年2月初,武汉市政法机关依法形成统一意见:对偷盗窨井盖的行为依法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按说,这之后发现有此类行为者,就应交司法机关按司法程序依法论处才是。 可是,上例却没有按这样的司法程序办案。如果说,犯罪嫌疑人因年龄大、身体不好,就可对其只讲人文关怀,不讲依法论处,那遇到其他违法犯罪者有需要“关怀”的特殊情况,岂不都可以不依法论处了吗? 其实,执法体现人文关怀与按司法程序办案并不矛盾。这里的“关怀”之意并不是要无原则的放走犯罪嫌疑人或者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是指在办案中要从尊重人权出发,关照到犯罪嫌疑人正当的权利和需求。比如上述偷盗窨井盖者,该让其吃住得安排其吃住,需要就医得安排其就医等,至于其是否该依法受到何种惩处,则须由司法机构严格按法律程序来办。简单地把其放走,实际上是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宽容,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恕我直言,此例显然有“怕麻烦”的思想在作祟。 过去经常听到警示:不要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现在我们强调执法要多些人文关怀,这大有必要;但不要因为强调人文关怀就放松了严格依法办案,也就是说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