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行使股票认购权所得要缴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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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10:0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27日电(记者陈二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企业高管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美国AB公司(香港)收购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股票认购权有关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中明确,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
此外,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完)(责任编辑:罗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