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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办案民警自杀”后续 潘余均死前曾写下“我冤枉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10:06 上海青年报

  “我分析认为,潘余均之所以自杀,是因为在佘祥林杀妻冤案重审判决生效之后,后续的司法保护程序出了差错而导致的。”昨日,佘祥林杀妻冤案重审的辩护律师张成茂在得知潘余均自杀的消息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正是因为如此,出现这种情况,也就是偶然中的必然了。”而佘祥林本人在听到这一消息后,并没有表现出太大的惊讶。不过,佘祥林在回忆潘余均当年审讯他的情况时,说了这样一句话:“他也对我实施了刑讯逼供,而且,在所有办案警察当中,他对我采取的刑讯逼供的手段,还属于‘中等偏上’。

  《广州日报》供稿记者刘志华

  高检:坚决排除刑讯逼供

  据新华社广州5月26日电(杨维汉、袁正兵)“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26日说,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邱学强说,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经济犯罪案件,公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要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有效固定关键证据,防止被告人翻供。对于未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公诉整改“瞄准”三大问题

  近期佘祥林案件等冤错案逐渐浮出“水面”,检察机关集中剖析了冤错案中涉及的公诉环节存在的执法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公诉干警违法违纪案件高发等三大突出问题,并将进行彻底整改。

  记者26日从正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获悉,检察机关各级公诉部门首先针对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到各级检察院公诉部门,都要对所办案件进行重点复查,尤其是对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冤错案要集中进行深刻剖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找出规律,拿出有效防范措施。

  殡仪馆:家属在潘余均尸体旁痛哭

  昨日,前往黄陂区采访的记者,在黄陂区殡仪馆看到了潘余均穿着警服的尸体。但是,在尸体的脖子上,很难看出有明显的绳索痕迹。而据介绍,潘余均在黄陂区的墓地自杀时,使用的是一根废弃的电线。

  在潘的尸体周边,站着的,蹲着的,抽泣的,痛哭的,都是潘的家属和亲戚。然而,潘的妻子张银兰却不在其中。“她已经回到京山县了。”一位潘的亲戚告诉记者,“不过,她已经悲痛得晕过去好几次了,就连说话现在都十分困难。”

  目击者:墓碑写有“我冤枉”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一位目击了潘余均自杀现场,并了解后续进展的知情人。他向记者描述了当时的场景:潘余均自杀的那个墓地,是武汉市黄陂区一个比较大的公共墓地。从现场的情况来看,潘余均自杀前,用破易拉罐割破了左手手腕的动脉血管。而且,在该墓地的一块墓碑上,还看到用血写的“我冤枉”几个字。“这几个字还比较大,很醒目。”

  这位知情人还向记者透露了这样一个细节:潘余均是5月21日被湖北省佘祥林案调查专案组带至黄陂区隔离审查的。临走时,他对妻子张银兰说了这样一句话:“你不用担心,我不会有事的。当年办这个案子又不是我一个人,况且,我也不是主要的经办人。我不在的时候,你要自己好好保重身体,照顾好孩子。”

  此外,该知情人还透露,潘余均自杀时,穿的是便装。等到潘的家属从京山县赶到黄陂区时,却没有见到潘的尸体,而是被告知,潘的尸体可以运回京山。但是,等到潘的家属看到潘的尸体时,潘的尸体已经在黄陂区殡仪馆了,而且,尸体上已经穿上了警服。

  佘祥林:没想到事情会这样

  “我是昨天晚上才知道这一消息的。”昨日,佘祥林对记者说,“是好几位朋友打电话告诉我哥哥佘锁林,然后佘锁林再告诉我的。不过,说实在的,我没有想到事情会出现这种样子的。”

  在说这话时,佘祥林的表情没有出现什么大的变化。至于对潘余均的印象,佘祥林说:“我认识他,当时他才30来岁的样子,在办案的警察当中,年纪还算偏大的。不过,他对我也是采取了刑讯逼供手段的。而且,他采取的手段,在所有办案警察当中,也是中等偏上的。”

  何为“中等偏上”?佘祥林的解释是:“在当年审理我这个案件的警察当中,有几个是我在被抓进去之前做治安员时就已经认识了的,所以他们在审讯我时,都还算比较客气。但是,潘余均却要比他们对我采取的手段更加恶劣一些。”

  张成茂:后续司法保护程序出错

  “早在4月26日,也就是佘祥林冤案重审判决结果生效的那天,我就曾经向最高院写了一封‘呼吁’,希望启动该案的后续司法保护程序。”对于潘余均的自杀,张成茂说,“因为佘祥林无罪在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之后,那就意味着当年侦办和审理该案都是错误的。也就是说,与该案有关的公安等司法人员,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最终的责任还是集体的,而不仅仅是某个人的。”

  “而在这个后续的司法保护程序当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力促当年在办理佘祥林杀妻冤案过程中的司法人员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张成茂还说,“按照法定程序,如果这些人当中有人的确投案自首了的话,那么受理投案自首的部门就有责任将该投案人保护起来,包括他的言行和举动。而这样一来,就可以减轻个人的压力。”

  “但从后来以及现在的情况来看,这个后续的司法保护程序并没有得到重视。”张成茂说,“而由于没有当年的办案人员自首,便造成当年的办案人员之间的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将大大加重这些人的精神压力。因此,出现潘余均自杀这种情况,也就是偶然中的必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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