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商住楼苦盼“户口”(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11:19 云南日报
商住楼苦盼“户口”(图)
  从申请办证至今将近一年时间,曲靖非公有制经济商住楼的业主们仍然在为办理房产证而奔走——

  喜迁新居是人生的一大幸事。然而,曲靖非公有制经济商住楼的业主们住上新房却为办不到房产证而发愁,因为他们知道有了房产证,户口迁移、孩子上学、抵押贷款还债等一系列问题才会迎刃而解,各种矛盾和纠纷也才会慢慢平息,自己也才可以放心搞投资经营。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迟迟拿不到房产证呢?记者作了调查采访。一年纠葛

  曲靖非公有制经济商住楼坐落于曲靖市麒麟南路南城门内侧,共建有北楼、中楼和南楼,由原县级曲靖市委统战部向社会各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发布通知,集资启动工程建设,涉及省内外非公经济人士几百人。后来该项目通过集资户公决决定,交由集资户自建自管自用。

  北楼于2002年5月24日由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处核发了房产证,但中楼、南楼的房产证办理却让业主陷入无穷的烦恼中,因此并没有轻松入住而安居乐业。

  2004年5月28日,曲靖非公有制经济商住楼建设管理委员会(又称集资户代表小组),备齐相关资料,向曲靖市建设局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该局核验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投资计划批文、竣工验收证明、授权委托书、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后,于5月31日给予收件登记,并开具了收件收据。但又于2004年7月14日作出了“暂缓登记”的决定,其理由是:一是有46户集资户写报告认为存在内外债权债务不清,代表小组没有得到全体集资户授权委托办证,该商住楼权利主体形式不明确;二是与承建方在建设施工中的有关合同纠纷问题未解决,不能办证。建管会对此出具了相应的证据,做了说明和澄清:商住楼的权利主体就是集资户,建管会由集资户大会推举代表成立,代表集资户行使权利,而集资户内部之间的一些纠纷不能作为办房产证的法定必备条件,也不是暂缓办理大房产证的理由。但双方达不成共识,陷入僵局。问题聚焦

  5月18日,记者来到曲靖市建设局,该局付副局长和房管处张副处长接受了记者采访。他们表示,对于此事,曲靖市和麒麟区有关部门都非常重视,积极协调处理。

  张副处长介绍,随着时间的变迁和事态的变化,以前的一些情况也随之改变,过去的纠葛、分歧不需要再探讨,现在要立足于解决问题。办证机关从来没有设置过障碍,为难他们办证,当时主要考虑社会稳定、集资户之间的利益等问题,为何没有及时办证,局里作了充分考虑。同样情形的3栋楼,北楼很顺利地办到了房产证,那是主体很明确,就是建管会,到中楼、南楼时,主体又不明确了,因为建管会曾在媒体上公告解散(随后成立了集资户代表小组。记者注)。他认为主体不明确,办证机关不是不想办而是不敢为。主体是依法确认的,以后集资户有问题才可找这个主体来解决,与外单位有什么纠纷,也才有一个可找的机构。现在需要广泛交换意见,把观点统一到一点上来,就是要确认主体。

  付副局长介绍,初始登记收件,开具了收件收据后,按规定局里要对房屋权属进行确认,在确权过程中,集资户内部出现分歧,一伙人要办证,另一伙人主张不办,建管会又登报解散,他认为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样在主体认定上存在问题,不敢办证,并不是故意刁难,不为民办事。我们把此情况向市里作了汇报,市里又召集包括区有关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开会协调解决。区里又成立了协调组,局里抽调了人员协助。我们都在想法设法搞好此项办证服务。办证要符合法定的手续和程序,还要体现主体一致性原则。

  付副局长和张副处长认为,对主体的确定,现在有两条途径,一是区有关部门审批(确认)成立主体机构如建管会,明确谁代表集资户办证。二是要100%集资户授权办证。对于这一条,不论是建管会代表还是局里这两位同志都认为很难办到,因为集资户内部的分歧始终存在。那么第一条途径是否走得通呢?建管会成员找到麒麟区委统战部,结果令他们大失所望。此路不通

  由于该项工程当初是由原县级曲靖市委统战部牵头协调筹建,并由其综合科成立筹建办。2001年2月,全体集资户经政府主持选举成立非公有制经济商住楼建设管理委员会,随后筹建办将全部权利、义务移交由建管会行使和承担。

  建管会4位年过6旬的代表抱着极大的希望,写了书面“报告”并找到麒麟区委统战部,请统战部给予确认商住楼的建房单位是建管会,也就是给予进一步证明,建管会的适格主体问题。一位副部长热情地接待了他们,但是这位副部长说,商住楼已交由集资户自建自管,建管会也接受和承担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统战部管了,再说办房产证不是统战部的职责范围,按“谁负责、谁解决”的原则,应该去找办房产证的机构。至此,他们感到这条路走不通,建管会的适格主体问题没有得到这个部门的确认。两条途径都难走通,建管会感到无路可走。但办房产证这条路是必须要走的。那么,路在何方?希望所在

  市建设局付副局长和张副处长表示,他们还在不断想办法,寻找一条合适的途径,依法早日办证。为此,他们正与法律专家探讨此问题。

  对于“建管会”的权利主体问题,建管会几位代表说,他们手里的证据,希望能够证明,并得到办证机关的认可和法律的支持。几位代表介绍,当初集资户选举组成“建管会”后,又经公证部门公证证明:全体集资户授权行使管理建房资金、建房等项工作,建管会是合法的权利主体,北楼房产证的成功办理,也证明了这一点。

  2003年6月,由于集资户内部原因,导致在媒体上自行公告解散建管会。对这一行为,他们认为应自始无效,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为:该行为不是全体集资户真实意愿,解散建管会,未经集资户同意,仅仅是部分建管会代表一时气愤和欠考虑而做出的过激行为;从组织解散的必备内容上看,该公告没有明示债权人在建管会解散后如何行使对建管会的债权;从程序上看,这一行为未经政府部门同意,也未与债权人协商;从实质内容上看,建管会没有完成受托事项,而且一直以来,都还在承担和办理着相关事宜,履行其原来的权利、义务。

  在建管会公告解散后的2003年9月,曲靖市委、市政法委组织召开市、区两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其《会议纪要》明确指出,非公商住楼建设的有关事宜仍由建管会4位主要代表负责,要求建管会抓紧结算、付款、教育群众等工作。代表们认为,这实际上是确认了建管会合法主体的存在。从法律上和司法机关的认定上看,也证明了建管会系适格主体。在集资户陈某与建管会权益纠纷一案中,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也作了认定:建管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其他组织的界定,系适格当事人。并且该判决下达后,建管会作为适格主体,承担了民事责任。

  基于这些理由,建管会以书面形式向曲靖市建设局递交了报告。然而,5月20日,建管会成员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办证机关内部有关领导意见还没统一,也没给他们一个明确答复。

  (云南日报)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周 杰 伦
无与伦比时代先锋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