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颁布六条硬纪律防止公诉不“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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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19:1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27日电(杨维汉、刘传超)为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公诉队伍的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明纪律,保障公诉权的正确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27日透露,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已颁布六条硬性纪律规定,以保证公诉权不被滥用。 这位负责人说,公诉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公权力,对代表检察机关具体行使这一权力的公诉队伍,必须坚持从严治检,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明纪律,坚决防止权力滥用。特别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防止公诉不“公”、保障公诉权正确行使的六条规定是:凡是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私放犯罪嫌疑人、帮助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以及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机密,私自办案或者干预下级检察院办案,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财物、宴请、娱乐活动,在办案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行为,因违法违规办案、玩忽职守造成犯罪嫌疑人等脱逃、死亡、严重伤残等六种情形的责任人都要先停职离岗,再区分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检察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六条要求要作为硬性的纪律规定来严格执行,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介入调查,坚决扭转公诉干警违法违纪相对多发的状况。同时,要健全完善公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办案质量不高和办案责任心不强、造成一般性工作失误的,要及时给予诫勉,两次诫勉无效的离岗培训,离岗培训不合格的要依法免除检察官职务、调离公诉部门或办案岗位;对于造成错案的,要严格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实责任;因管理存在疏漏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和公诉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完)(责任编辑:廖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