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再造冤案的方式调查冤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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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21:19 法制晚报 | ||||||||
热点观察 湖北京山县公安局110巡警大队副大队长潘余均,在接受佘祥林案纠错专案组调查期间自杀身亡。 消息传出,立即成为当日国内几大网站点击率最高的新闻,据说自杀前潘曾两次致电
这些谜团,就如同11年前佘祥林杀妻冤案时的谜团,扑朔迷离。当年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之所以草率地给佘祥林定罪,一个重要原因是案情重大,压力太大。如今,这起杀妻冤案的调查,似乎面临着同样的“案情重大、高度关注、压力太大”的背景。 还有,当年的冤案,折射的是人权得不到尊重,具体体现在程序正义的缺失。今天,潘余均的自杀,仿佛依然有人权和程序方面问题的影子。知情人士介绍,包括潘余均在内,被接去谈话的人员通常是被车接到武汉的一处招待所内,手机及钱物被收掉,省纪委人员六个人一组,三个人与被询问者进行谈话,三个人对被询问者进行看护。有人质疑:现在老百姓在接受询问时都会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为什么对公务员、司法人员进行这样限制人身自由的“谈话”时,却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出具?在为佘祥林案追究责任的过程中,难道就不需要程序正义来保证正义?我们所说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涵盖了所有的公民,佘祥林冤案制造者的人权,是不是也同样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 追究佘祥林冤案责任,不仅仅是追究那些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导致冤错的制度设计是否得到矫正,司法程序的正义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作者:本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