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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杜绝刑讯逼供还需审讯观念和手段的革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0:09 红网

  曝光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报道屡见报端,最近的“佘祥林杀妻”冤案再一次把刑讯逼供推到舆论的浪尖上。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说:“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26日说,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是解决刑讯逼供案件的利器,制度上排除了由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的证据。要是侦查人员通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没用,甚至使用了刑讯逼供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自然不会再用非法手段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排除非法证据从理论和情理上都行得通,但为什么倡导了许多年,刑讯逼供还屡禁不止呢?其实,每一个侦察人员都知道刑讯逼供是违法的,也没有一个侦察人员愿意用暴力的手段取得口供。笔者认为,之所以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实施了排除非法证据制度,刑讯逼供的现象还屡禁不止,问题关键在于审讯观念和审讯手段的落后,很多侦查人员使用一种简单的思维模式,除了刑讯逼供这种手段外就别无二法。

  刑讯逼供观念的出发点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即对未经证实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思想上坚信他有罪,并把他当作罪犯看待,一定要他认罪交代,否则就进行刑讯逼供,直到“交代认罪”为止。很多侦查人员认为:只有罪犯自己才最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由此,口供比其他证据更有力,堪称“证据之王”,办案不能没有口供,口供不单单是个主要证据,更是案件的突破口,没了口供许多案件侦破工作就无法开展。不打不招、刑讯逼供可以加快办案效率等落后观念在作祟。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下,顺从审讯者的意图,“需要什么就交代什么”,经不住皮肉痛苦的折磨就屈打成招,甚至出现信口开河、胡编乱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凿的,可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那么在合法条件下不能取得口供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就应该使用其他的手段来取得有效证据。

  笔者认为,杜绝刑讯逼供除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观念外,还得建立现代化侦查模式,增加投入,这个投入包括对侦查人员办案素质的培训费用和办案科技的投入。不要一审讯就是刑讯,审讯是门学问,这对审讯人员有着更高的要求,需要讯问人员掌握心理学、逻辑学等各方面的知识,去揣测对方的心理,抓住对方的破绽,使用犀利的语言,学会综合分析,揭露疑点,从而戳穿谎言,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刑讯。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知识运用到侦查实践中来,善于运用现场勘察中痕迹等物证的采集和分析来寻找突破口,从而不依赖口供,把各种证据一环一环扣成锁链也能侦破案件。只有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坚持“疑罪从无”原则,革新侦破观念和手段,才能把刑讯逼供现象抑制到最小化。(稿源:红网)(作者:普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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