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特别备案”能否防冤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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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0:2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王琳 为有效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建立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今后经过协调的案件,凡属于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和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协调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参与协调的司法机关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等五类案件,必须及时将协调情况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特别备案,上级检察
很显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直接针对的是“经过协调的案件”。这也从一个侧面提醒着司法官们,对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此类案件必须保持应有的警惕。 所谓“协调”,通常是由政法委牵头在公、检、法等机关中进行。“协调”所追求的,无外乎思想上的统一和立场上的齐整。“协调”并非不能带来正确的实体判断,但“协调”对司法规律的违背,对程序正义的破坏,已不再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 司法领域内的“协调”现象由来已久,为祸亦远了。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沿袭着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的流水作业模式。公安、检察与法院虽然机构独立、职能各异,但在打击犯罪上,却往往被从政治的高度要求统一步调,以拧成合力。因而,公、检、法也顺理成章地成了各地政法系统中的下属角色。最典型的“协调”莫过于“公检法联合办案”或“公检法联席会议”。余波未了的佘祥林案中,就有着政法委组织之下的“协调”。1997年10月8日,当地政法委召开了有公、检、法三机关领导参加的协调会,讨论的结果便是:对佘祥林一案“降格处理,判处有期徒刑”。接下来,协调会定下的这个“调”在各“职能部门”都得到了很好的执行,冤狱由此而生。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加快了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步伐。人们现在已越来越多地认识到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最最重要的程序就是还原事实真相。由于刑事案件发生的特殊性,真相的还原极为复杂。正因为复杂,才需要由不同机关的工作人员,本着不同的立场,在不同角色意识下,以不同的角度,通过或侦查、或审查起诉、或法律监督、或审理裁判等方式,否定一切虚假的陈述、判断和假设,逐渐还原事实,去一步步地逼近真相。而肩负不同职能的公、检、法等机关一旦按照某种领导意志被统一了思想认识,就不可能再实现制度设计中的“互相制约”,从而影响真相的发现。 每一宗具体的“协调”之后,都将给个人和司法带来无穷的危害。“协调”办案污染了本就脆弱的司法生态,却又被屡屡奉行。公安、司法机关想要抵制却又无能为力。建立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试图以系统内的上报备案来遏制因系统外的“协调”所导致的冤案,令人无从乐观———因为这只是检察机关的单方努力。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