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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败诉称赢 被告满意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3:3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昨天上午,我省首例因爱心捐款引发余款的权属归属案在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石继斌、余红武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时向庐阳区教育局团委发出一份司法建议书:捐款余款55472.8元,转交给慈善或公益事业机构。面对判决结果,被告虹桥小学说,对结果“非常满意”;而败诉了的原告石继斌却说:“败诉了,但我们却赢了。”原被告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判决

  法院认为,对双方争议焦点捐赠余款55472.8元的所有权归属,鉴于捐款人捐款的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个条件就是所捐之款是给石晓燕治病,而非他用,在我国目前立法对此种捐款行为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应首先依据民事一般规则和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处理;虽然捐款行为不同于《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为不特定人的公益事业捐赠行为,但基于该捐款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财产挪作他用确定该捐款余款的归属。在整个捐款过程中,被告只是代收代管人,石晓燕去世后,捐款人捐款为石晓燕治病的条件已不存在,其余款应用于相近的公益事业,若由其父母继承或挪作他用均违反捐款人的意愿和伤害捐款人的感情,故捐款余额55472.8元,既不属于原告亦不属于被告所有。对原告提出的该款应首先支付尚欠的医疗费及垫付医疗费23130元、事后费用7000元的主张,因原告仅提供了欠医院1774.5元的证据,其他欠费无证据,且原告为女儿治疗是应尽的义务,垫付之说错误;再者,捐款也不宜用作事后费用及偿还他人欠款,否则将违背捐款人的意愿,故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余款中的一部分用于满足石晓燕看大海、拾贝壳心愿的主张因石晓燕去世后,该行为其本人已不可能实施,不予支持。

  建议

  昨天上午,在该案向原被告双方宣判的同时,法院还向庐阳区教育局团委发出一份司法建议书。

  建议

  书称,石晓燕去世后尚有余款55472.8元已由虹桥小学交至你委,因该款归属已被确认不属石晓燕父母所有,也不属虹桥小学及你委和少先总队所有。又因你委及少先总队捐款前未成立专门爱心机构,现你委对该余款仅属保管行为,为尊重捐款者的意愿及不伤害捐款者的感情,为此特建议:捐款余款55472.8元转交给慈善机构或公益事业机构,用于发展相同目的的公益事业。

  说法

  法院判决驳回了石继斌夫妇的诉讼请求,从判决上,他们是完全地败诉了。但石继斌说:“我们败诉了,但我们却赢了。”石继斌说,整个为其女儿捐款的过程中,他们始终不知道学校到底收了多少钱,直到他们要起诉时才知道还有5万多元的余款,而且也到了此时,学校才说钱交给庐阳区教育局团委了。石继斌说,如果不是告到法院,也许他们永远不知道这笔钱去向,现在尽管法院判决他们夫妇败诉了,但捐款总算公之于众,这是对捐款人的一个最好的交代。而作为被告的合肥市虹桥小学及合肥市庐阳区教育局团委面对记者的采访,有关工作人员只简单地回答说,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同时法院的判决也是对学校今后再遇到类似事情时,仍然积极组织援助的一个鼓励。原告代理律师曹采峰认为,判决结果没有超出意料之外,但其中部分事实的认定还值得探讨。曹采峰认为,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就是石晓燕生前想去看大海、拾贝壳该不该得到认可。法院认为“该行为其本人已不可能实施,他人也不能代替”,曹采峰认为这个认定没有法律依据。曹采峰认为,从中国人传统的情感角度考虑,满足亲人临终前的愿望是很有意义的,现实生活中给去世的人满足临终愿望的事情也经常在发生着。而且,从法律关系上看,石晓燕是未成年人,因此她的父母就是法定监护人,因此要完成石晓燕的生前愿望,其父母是可以替代的。而且在本案的余款归属上如果能更加人性化,由石晓燕父母以石晓燕的名义转交,也许更能符合社会上捐款人的接受心理。·本报记者肖献松·(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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