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局长刘健民获刑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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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3:3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综合新华社电备受陕西各界关注的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原陕西省农电管理局)工作人员受贿案27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原陕西省农电管理局副局长)刘健民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刘健民在担任陕西省农电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
2003年7月,陕西省农电管理局与陕西某投资策划有限公司、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成立陕西秦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促进公司工作顺利开展,刘健民代表第一大股东陕西省农电管理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此,陕西秦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仲某于2003年10月至2004年6月先后3次送给刘健民共3万美元。 2004年初,金石国际大厦陕西省农电管理局办公楼会议室、餐厅的装修工程,在刘健民的帮助下,交由陕西省农电管理局下属企业陕西农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这家装饰公司总经理谷某于2004年五六月间在刘健民办公室,送给刘20万元。 从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刘健民共收受他人感谢费19万美元和20万元人民币。2004年10月至12月,刘健民将上述款项分别全部退还了刘某、谷某、仲某。 同时被宣判的还有:原总会计师李菊萍因犯受贿罪,27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榆林供电局原党委书记高治云、原局长刘文强因犯受贿罪,27日分别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2年,并分别处没收财产5万元和10万元。 陕西省农电管理局招待所服务员张惠霞因犯介绍贿赂罪,27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