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伤人发布设置者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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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4:02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王大伦)广告牌坠落伤人,设置者和发布者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昨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针对近来频发的户外广告设施倒塌伤人,受伤者找不到责任人赔偿的事件,《条例》专门规定:户外广告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发布者应当依
《条例》还规定:今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行道树、公共绿地一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主城区和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楼顶、墙面和电杆,禁止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设施。 据悉,本条例草案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