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挪用300万元 北京二外院长称遭诱供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4:03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据京华时报28日消息今年66岁的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的常殿元,被指在任期间,将公款300万元借给大学同学龚德明经营公司。昨天坐在二中院的被告人席上,头发花白的他声音沙哑,当庭翻供。 当庭称检察机关诱供
上午9时50分,常殿元拄着拐杖慢慢地走进法庭。“我当时一心想为二外创收。”常殿元说,他在1996年把300万元公款借给北京浩宇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是因为对方答应支付18%%的高额利息。 可事后证明,龚德明是该公司的董事长,而龚德明是常殿元的忘年交。因此,检察机关指控常殿元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借款给个人用于经营,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至今,300万元款项分文未归,情节严重。 检察官当庭出示了常殿元以前在检察机关的2份证词。常殿元曾明确表示,“借钱给龚德明是为了帮助他,就是相信他”。龚德明此前的证词也称,“当时明确表示个人借钱”。 “这都是诱供。”常殿元此言一出,法庭一片安静。 证人推翻证词 昨天,“常殿元案”中的重要证人、当时学院财务处处长出庭作证。但意外的是,她也当庭推翻了以前在检察机关的证言。财务处长说,借给龚德明300万元的协议,并没有入账,是因为不想让上级主管单位知道二外有富余的钱。 但在以前的证言里,这位财务处长却称,协议没有入帐是因为此笔借款没有上报党政联席会,且害怕每年纪检的审计。 | ||||||||